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参考意见
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可参考如下意见:
一、拦挡和排水措施的界定意见见下表。
二、植物护坡、工程与植物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护坡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主体设计在稳定边坡上布设的工程护坡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处理不良地质采取的护坡措施(锚杆护坡、抗滑桩、抗滑墙、挂网喷混等)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三、土地整治、植被建设、临时防护、降水蓄渗、防风固沙措施均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四、其他措施
1、各类植物措施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2、表土剥离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3、场地和道路硬化一般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但采用透水形式的硬化措施可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4、江河湖海的防洪堤、防浪堤(墙)、抛石护脚均不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
各类防治措施布设要求
1、地表开挖或回填施工区域,施工前应进行表土剥离。
2、临时占地范围内扰动深度小于20cm的表土可不剥离,宜采取铺垫等保护措施。
3、应初步明确剥离表土的范围、厚度、数量和堆存位置,以及铺垫保护表土的位置及面积。
4、堆存的表土应采取防护措施。
5、施工结束后,应将表土回覆到绿化或复耕区域。
6、若有剩余表土,应明确其利用方向。
二、 拦渣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弃渣(土、石)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渣措施。
2、弃渣(土、石)场布置在沟道的,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
3、弃渣(土、石)场布置在斜坡面的,应布设挡渣墙。
4、弃渣(土、石)场布置在河(沟)道岸边的,应按防洪治导线布设拦渣堤。
5、应初步确定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长度。
三、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主体设计的稳定边坡,为了防止水蚀和风蚀,应
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工程护坡、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
2、对降水条件许可、坡度缓于1∶1.5的土质或沙质坡面,应布设植物护坡措施。
3、干旱区不宜布设植物措施,或坡脚容易遭受水流冲刷的边坡,应布设工程护坡措施。
4、对降水条件许可的高陡边坡应布设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措施。
5、应初步确定工程护坡、植物护坡、工程和植物综合护坡的位置、结构(植物配置)和断面形式。
四、截(排)水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工程建设破坏原地表水系的,应布设截水沟、截水墙、排洪渠(沟)、排水沟、边沟、排水管等措施,将工程区域和周边的地表径流安全排导至下游自然沟道。
2、应初步确定截(排)水措施的位置、结构和断面形式、长度。
五、降水蓄渗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主体工程设计的绿化区域和空闲场地,应布设蓄水池、渗井、渗沟、透水铺装等措施,集蓄建筑物和地表硬化后产生的径流,减少对下游造成冲刷和洪水威胁。
2、缺水地区和城市区域的项目,应布设蓄水池。
3、应初步确定蓄水池、渗井、渗沟的位置、结构和断
面形式,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的位置、面积。
六、土地整治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取土(石、料)场、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施工场地、绿化区域及空闲地等,在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土地整治。
2、土地整治措施的内容包括场地清理、平整、覆土(含表土回覆)
3、应明确土地整治后的土地利用方向,包括植树种草、复耕等。
4、应初步确定土地整治的范围、面积。
七、植物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建设区除建(构)筑物、场地硬化、复耕占地外,适宜植物生长的区域均应布设植物措施,防止土地裸露。
2、办公生活区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宜采用园林式绿化;高陡岩石边坡可种植攀缘植物。
3、干旱半干旱区,宜配套布设灌溉措施。
4、应初步确定布设乔、灌、草的位置、面积或数量。
八、防风固沙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位于风沙区,易受风沙危害时应布设防风固沙措施。
2、防风固沙措施主要包括沙障及配套植物措施,缺乏植物生长条件的地区宜布设砾石压盖措施。
3、应初步确定固沙措施形式、布设位置、面积或数量。
九、临时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中,临时堆土(料、渣)应布设拦挡、苫盖措施;施工扰动区域应布设临时排水和沉沙措施;施工裸露场地宜布设砾石压盖措施;裸露时间长的,宜布设临时植草措施。
2、应初步确定临时拦挡、苫盖、排水、沉沙、砾石压盖、临时植草的位置、形式、面积或数量。